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终审部门 |
备注 |
41001 |
石家庄海关 |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41001-01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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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1-02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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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2 |
石家庄海关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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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3 |
石家庄海关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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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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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4 |
石家庄海关 |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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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2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第十三条:“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海关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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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5 |
石家庄海关 |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
41005-01 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6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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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5-02 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
境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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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6 |
石家庄海关 |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
41006-01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8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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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6-02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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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 |
石家庄海关 |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核准 |
41007-01 制造集装箱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9项“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核准”, 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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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02 改装集装箱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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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03 维修集装箱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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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04 制造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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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05 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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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06 维修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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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8 |
石家庄海关 |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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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1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个人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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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9 |
石家庄海关 |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
41009-01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7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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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9-02 小型船舶往来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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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0 |
石家庄海关 |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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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4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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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1 |
石家庄海关 |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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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五十七条第一款:“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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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2 |
石家庄海关 |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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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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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3 |
石家庄海关 |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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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4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企业 |
石家庄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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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石家庄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版)
作者:2014-06-30 发布于:http://shijiazhuang.customs.gov.cn/ 文字:【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