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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签署海关AEO互认安排 促进“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
作者:2017-11-13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字:【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11月7日在京正式签署。

  以色列是中东地区联系亚洲和欧洲的纽带,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和参与国,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2017年1月至10月,中以进出口额合计886.7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9.59%。

  为进一步深化两国经贸及海关合作,促进“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和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自2014年初开展与以色列海关的AEO互认磋商。双方先后于2014年5月、2016年9月和2017年5月在以色列和中国举行了系列工作组会议,共同完成了AEO制度比对、实地认证观摩、便利措施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多项议题的磋商。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通过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并给予企业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不同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制度相互给予对方的AEO企业优惠便利措施,从而显著提升两国企业跨境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中国海关自2008年建立AEO制度以来,发展迅速,已步入AEO制度及互认工作的先进国家行列。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34个国家和地区达成AEO互认安排,包括与欧盟、新加坡、韩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等的互认以及内地与香港的互认。据统计,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到上述互认国家(地区)时,查验率降低了60-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降低了50%以上。

  当前,中国海关正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土耳其、蒙古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以及美国、日本等重要贸易国家海关开展AEO互认磋商,力争2020年前完成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与我有AEO合作意愿国家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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