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作者:2018-04-26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字:【大】【中】【小】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