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总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316号工商联大厦512室

物流基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内AA层厂房A首层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2015-08-11  发布于: 文字:【大】【中】【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83号)

 

 

2015年第83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现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取消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停止核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督。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自201591日起正式启用,9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停止发放(换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作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发放(换发)的《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质检总局

201579

 
关于海源 | 新闻中心 | 业务范围 | 特色优势 | 合作伙伴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0383号 访问统计: 189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