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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罕见病患者用药再降成本 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作者:2019-03-04  发布于:海关总署网 文字:【大】【中】【小】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以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此次纳入罕见病的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3.第一批罕见病药品清单涉及10位海关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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